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3月26日发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明确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保障长期护理基本需求的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
《方案》以“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为总要求,明确五大核心目标,包括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参保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期护理相关产业发展协同促进作用持续发挥等。
《方案》明确,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根据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方案》显示,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根据国家层面基准费率合理确定费率,总体费率控制在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
待遇基准方面,《方案》提出,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
管理服务与组织保障方面,《方案》提出,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管理,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建设应用。
《方案》提出,规范现有试点。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重点围绕筹资费率、待遇基准、评估标准、服务项目范围等方面,明确试点政策平稳过渡的具体规定和方式。优化完善资金筹集、待遇保障、标准体系、管理运行等方面关键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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